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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admin - 學務 | 2014-02-18 | 點閱數: 652

本案鑑定對象申請資格:

(一)設籍本縣國小 1 年級至國中 8 年級符合情緒行為障礙鑑定基準之在學學生,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具有慢性精神病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並具 1 學期之輔導紀錄者。
2、具有立案醫療院所(需有兒童青少年精神科專科醫師)開立持續就醫 6 個月內(精神分裂者僅需提供 3 個月)之「病歷摘要」,並具 1 學期之輔導紀錄者。
3、經校內輔導單位輔導人員輔導(認輔)至少 1 學期以上並具有詳細輔導紀錄(需含學生疑似情緒行為障礙之特徵描述、學校每月輔導內容、策略及成效..等)者。
(二)設籍本縣國中 9 年級之在學學生,原則上不受理鑑定。

本案鑑定申請方式及日期:
(一)學校受理家長提出鑑定申請:即日起至 103 年 3 月 21 日(星期五),由符合鑑定資格之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向學生就讀學校輔導室(或相關辦理特教業務人員)提出申請。各受理學校彙整學生申請相關資料,並進行初步篩選測驗,篩選測驗完成後疑似情緒行為障礙之學生,始得申請鑑輔會鑑定。
(二)學校上網提報鑑定:請貴校於 103 年 3 月 28 日(星期五)前至校內特教通報系統( http://www.set.edu.tw/)─學務系統內,將校內通過初步篩檢之疑似情緒行為障礙學生提報鑑定安置(提報作業區間: 102 學年度第 24 次),上網操作方式如附件流程圖。
(三)學校送件鑑輔會鑑定時間:請貴校彙整校內通過初步篩選之疑似情緒行為障礙學生申請鑑定資料,於 103 年 3 月 27 日、 28 日(星期四、五)由專人送件(不受理郵寄)至本縣鑑輔會(東門國小,地址:桃園市東國街 14 號)統一收件報名。上開各校送件人員於送交鑑定申請資料當日,由所屬學校本權責准在課務自理及不支領代課鐘點費原則下給予公(差)假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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ㄅㄢ    ㄇㄣ ˊ ㄋㄨㄥ ˋ ㄈㄨ ˇ
班,魯班,古代春秋魯國巧匠;弄,耍弄。「班門弄斧」指在巧匠魯班門前耍弄大斧。比喻在行家面前賣弄本事,不自量力。與「量力而行、深藏不露」相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