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image 270
:::
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公告 | 2014-05-16 | 點閱數: 659

第 1 條為實施聯合國一九七九年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 )(
以下簡稱公約),以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健全婦女發展,落實保障
性別人權及促進性別平等,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公約所揭示保障性別人權及促進性別平等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第 3 條 適用公約規定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應參照公約意旨及聯合國消除對婦女歧
視委員會對公約之解釋。
第 4 條 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有關性別人權保障之規定,消除性別
歧視,並積極促進性別平等之實現。
第 5 條 各級政府機關應確實依現行法規規定之業務職掌,負責籌劃、推動及執行
公約規定事項,並實施考核;其涉及不同機關業務職掌者,相互間應協調
連繫辦理。
政府應與各國政府、國內外非政府組織及人權機構共同合作,以保護及促
進公約所保障各項性別人權之實現。
第 6 條政府應依公約規定,建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報告制度,每四年提出
國家報告,並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審閱,政府應依審閱意見
檢討、研擬後續施政。
第 7 條 各級政府機關執行公約保障各項性別人權規定所需之經費,應依財政狀況
,優先編列,逐步實施。
第 8 條 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有不
符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完成法規之制(訂)定、修正或
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第 9 條 本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二)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及法規檢視相關作業程序
1.1979 (民國 68 )年聯合國大會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以下簡稱 CEDAW ),並在 1981 (民國 70 )年正式生效,其內容闡明男女平等享有一切經濟、社會、文化、公民和政治權利,締約國應採取立法及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對婦女之歧視,確保男女在教育、就業、保健、家庭、政治、法律、社會、經濟等各方面享有平等權利。此一公約可稱之為「婦女人權法典」,開放給所有國家(state)簽署加入,不限於聯合國會員國,全世界已有 187 個國家簽署加入。
2.CEDAW 內容詳列各項性別平等權利,包含參與政治及公共事務權、參與國際組織權、國籍權、教育權、就業權、農村婦女權、健康權、社會及經濟權、法律權、婚姻及家庭權等。
3.鑑於保障婦女權益已成國際人權主流價值,我國為提升我國之性別人權標準,落實性別平等,行政院爰於 2006 (民國 95 )年 7 月 8 日函送公約由立法院審議,經立法院於 2007 (民國 96 )年 1 月 5 日議決, 2 月 9 日 總統批准並頒發加入書。為明定 CEDAW 具國內法效力,行政院於 2010 (民國 99 )年 5 月 18 日函送「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草案,經立法院 2011 (民國 100 )年 5 月 20 日三讀通過, 總統 6 月 8 日公布,自 2012 (民國 10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4.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要求各級政府機關必需採取立法或行政措施,消除性別歧視,並積極促進性別平等各級政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有關性別人權保障之規定,並應籌劃、推動及執行公約規定事項。同時需依照 CEDAW 規定,每 4 年提出我國消除對婦女歧視國家報告,並邀請相關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審閱;各級政府機關執行公約所保障各項性別人權規定所需之經費,應依財政狀況,優先編列;另各級政府機關應於施行法施行 3 年內完成法令之制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以符合 CEDAW 規定。
5.CEDAW 於國內生效是我國推動性別平等的重要里程碑,促使我國性別人權狀況與國際接軌,兩性權益均獲得平等保障,性別歧視逐步消除。
資料來源:行政院性別平等會
 

:::

即時空品測站資訊看板

溫度分布圖

災害示警

 

教育宣導

體育教學資源

行政宣導

教師登入

成語字典

ㄨㄤ ˋ ㄧㄤ ˊ ㄒㄧㄥ    ㄊㄢ ˋ
比喻因能力不足而自嘆不如或感到無可奈何。與「無可奈何」義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