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條及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四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受其委託(請)之機關(構)或團體進行訪視、調查及處遇時,兒童及少年之師長及其他有關之人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該主管機關請求教育或其他相關機關或機構協助時,被請求者應予配合。故各校除應確實落實責任通報外,並應配合社政之訪視、調查及處遇,以維護兒少權益及安全。
責任通報人員於受理兒少保護通報時,應一併了解家中是否有親密關係暴力情事,倘有即應一併進行家庭暴力事件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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