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觀音鄉崙坪國民小學103學年第1學期第3次代課教師甄選簡章
2688增置教師員額專案、輔導團減課、輔導教師減課專案及協助行政
一、依據
(一)教師法及其施行細則。
(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其施行細則。
(三)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校長暨教師資格標準。
(四)教育部訂定「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五)教育部補助二六八八增置教師員額人事費學校運用原則及應注意事項。
(六)桃園縣中小學教師員額控管原則。
(七)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
(八)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
二、招聘類別及缺額
任教類別 |
性質 |
名額 |
節數 |
聘期 |
一般 |
鐘點教師 |
2 |
10 |
103年9月17日起至104年6月30日止 |
1.按實際授課節數核實支薪,鐘點費依教育部及本府相關規定支付。 2.本專案師資經費,若教育部自 104年 1月 1 日以後停止補助,該教師聘約應即終止,不得提出任何異議或請求救濟。 3.本次招聘教師在學期中離職時,則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4.另依序擇優備取若干名,備取資格保留至104年4月2日止。 5.正額錄取人員之聘期,自103年9月17日起至104年6月30日止,並以實際授課情形為準。 |
三、報名資格
(一)報考人員應具備左列基本條件:
1.品德優良、國語正確、口齒清晰。
2.無教師法第十四條各款規定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卅一條各款及第卅三條之情事者(如附錄說明)。
3.無「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規定之情事者。
(二)報考人員資格:
依教育部訂定「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三條第 3 條第 2 項第 1 款「具有各
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
四、報名資料
(一)代課教師甄選報名表(請以正楷詳填各欄,另所有任教職經歷均應填寫)。(如附件)(本人兩吋半身脫帽正面照片一張,貼於報名表)。
(二)繳驗證件:證件正本驗迄發還,影印1份裝訂成冊(影本須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並加蓋應考人私章;報名前須自行影印A4或A3格式且裝訂成冊),僅送影印本概不受理。
1.國民身分證。
2.最高學歷畢業證明文件。(報名表上所載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與學歷證件、國民
身分證有不符者,不得報名)。
3.合格教師證(或符合報考人員資格相關證明文件)。
4.曾任教師或公職因故離職者,應繳驗離職原因證明文件。
5.獎懲令(無者免繳驗)。
6.專長或資格證明(含資訊、國樂、音樂、英文、體育、語文、科學教育等專長之學歷、學分或獎勵證明)。
7.正在辦理教師複檢,尚未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者,應繳交實習教師證書、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學分證明書及複檢機構證明書。
8.持國外學歷報考者,應繳交下列證件,始得依規定受理報名:
持國外學歷,應取得實習教師證書或各縣(市)政府審查通過證明書始能報名。所持國外學歷證件經查證不符「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或不具擔任國小教師資格者,應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九條之規定,取消其錄取資格,並予解聘。
五、報名相關事項
報名方式 |
一律親自報名(親自攜帶有關證件正本及影本),通訊或委託報名均不予受理。 |
報名地點及
聯絡電話 |
桃園縣觀音鄉崙坪國民小學人事室(校址:桃園縣觀音鄉崙坪村297-1號) 03-4981286#71 |
報名費 |
免費 |
六、甄選試務相關事項及日程表
事 項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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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章公告時間及 地點 |
103年9月10日8時至103年9月16日11時止 本校網站:https://www.lpes.tyc.edu.tw 桃園縣教師甄選公告服務網站:http://t-job.cges.tyc.edu.tw/ 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選聘網:http://tsn.moe.edu.tw/ind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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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日期 |
103年9月16日8時至11時止(逾時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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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選日期及 相關時間 |
甄試日期:103年9月16日 |
甄選時間本校得視報名人數多寡調整之 |
報到時間:11時至11時20分 (逾時20分鐘以上者以棄權論,不得要求入場應試) 報到地點:本校人事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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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試時間:下午1時開始 甄試地點:當天本校人事室公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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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績公告日期 |
103年9月16日16時前公告(網路公告,如簡章公告網站) 公告正取、備取名單 應試者請自行上網查詢,不得以未收到通知單為由提出異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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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績複查時間 |
103年9月17日上午10時前,親自或委託他人(需持委託書、受委託人及委託人國民身分證)持身分證及准考證向本校人事室申請,複查結果當日發還複查申請單,複查費免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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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到聘任 |
正取人員:於103年9月17日10時至12時至本校人事室辦理報到,未依限報到者,取消錄取資格,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備取人員:俟接獲電話通知,向本校人事室辦理報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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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交體檢表 |
錄取人員須於103年9月25日前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含最近3個月內胸部X光透視)。 如體檢不合格或患有傳染病防治條例相關規定,或其他妨害教學之傳染病及未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合格者,予以註銷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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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之因素,而導致報名、甄選日程需更改,將公佈於本校門口及本校網站https://www.lpes.tyc.edu.tw |
七、甄選方式及成績計算
方式 |
成績比例 |
甄選時間 |
備註 |
試教 |
60% |
15分鐘 |
1.試教版本:自選國小任一學習領域中任一單元。 2.參與應試者均須具備教學活動設計一式三份。 (為完整1節課之內容) 3.評選標準為教學活動設計、教學要領及過程流暢性、教學媒體運用、時間掌握及其他等。 4.凡屆時由試務人員唱名3次未到者,以棄權論。 |
口試 |
40% |
10分鐘 |
1.以教育理念、教學實務及有關教育相關知能為等為主,並含表達能力、儀容舉止。 2.凡屆時由試務人員唱名3次未到者,以棄權論。 |
總成績未達錄取標準70分者,不予錄取 口試或試教如有一科分數未達70分者不予錄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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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績計算=試教(60%)+口試(40%) 二人以上同分者,依試教、口試、實作等項先後之成績高低順序錄取 |
八、附則:
(一)經甄試錄取之代理教師,若發現資格不符,或證件有偽造、變造情事,或到職後無法辦理核薪者,均應無條件自到職日起自動解職,應考人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及異議,並應放棄先訴抗辯權。若涉及刑責,由應徵者自行負責。
(二)甄試完成後,依甄選總成績高低順序列冊提送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陳請校長
核定正額錄取及備取候用人員。
(三)本專案師資經費,若教育部自 104年 1月 1 日以後停止補助,該教師聘約應即終止,不得提出任何異議或請求救濟。
(四)正額錄取人員如有同時應聘他校擔任支援教學工作者,仍應受教育部訂頒支援教學時間之限制,即依各校每週教學之時數合計以不超過二十節為原則。如有超過節數者,應請自行協調;若協議不成,應無條件放棄錄取資格;如已經聘任授課者,亦應無條件解聘。
(五)本專案聘任人員聘任期間之代課鐘點時數,不可併計年終獎金核算日數。
(六) 持國外學歷,應取得實習教師證書或各縣(市)政府審查通過證明書始能報名。所持國外學歷證件經查證不符「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或不具擔任國小教師資格者,應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九條之規定,取消其錄取資格,並即終止聘約。
(八)申訴專線 桃園縣政府教育局國小教育科 電話:03-3322101轉7415至7420 傳真:03-3358254
桃園縣政府教育局特殊教育科 電話:03-3322101轉7580至7583 傳真:03-3318446
桃園縣政府教育局幼兒教育科 電話:03-3322101轉7584至7588 傳真:03-3395263
桃園縣政府教育局政風室 電話:03-3322101轉7570 傳真:03-3320515
九、本簡章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經校長核准後實施並於甄選作業辦理完畢後函報縣政府備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辦理之。
【附錄一】教師法(節錄)
第十四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
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
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四、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附錄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節錄)
第卅一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第卅三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己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附錄三】國民教育法(節錄)
第十一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師應為專任。但必要時,得依法聘請兼任教師,或聘請具有特定科目、領域專長人員,以部分時間擔任教學支援工作。
前項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擔任教學支援工作之範圍、資格審查標準、認證作業程序、聘任程序、教學時間、待遇、權利及義務等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前項認證作業,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必要時,得委託教育部辦理。
擔任教學支援工作人員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協議,得互相承認己認證之資格。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前,依教育部規定辦理之檢核及培訓成績及格者,具有第一項擔任教學支援工作之資格。
【附錄四】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節錄)
第五條 各校聘任教學支援人員,應公開甄選,並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其聘任期間,每次最長為一學年。但未達一學期者,得逕由校長聘任之。
本土語言教學支援人員之甄選,無合格人員報名或合格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得聘任具備本土語言專長之地方耆老或相關人士擔任;其聘任依前項規定辦理。
前二項教學支援人員表現良好,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者,得免甄選續聘一學年,並以免甄選二次為限。
第六條 教學支援人員依其認證類科,以擔任國民中小學特定科目、領域教學為限,不得轉任或兼任其他課程之教學。
第七條 教學支援人員之教學時間,依各校每週教學之節數,合計以不超過二十節為原則。
第八條 教學支援人員之待遇,依各校實際授課之節數支給鐘點費。
前項教學支援人員鐘點費支給基準,由教育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第九條 教學支援人員於受聘期間,得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二、參與教學有關之校內研習或活動。
三、享受學校各種教學資源。
第十條 教學支援人員於受聘期間,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教學活動。
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五、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專業精神。
六、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七、其他依法令規定應盡之義務。
【附錄五】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節錄)
第三條 中小學聘任兼任教師,應由校長就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聘任之。
中小學藝術才能班因課程安排需要聘任兼任教師,得由校長就校外具藝術專長者聘任之,不受前項規定資格之限制。
中小學聘任三個月以上之代課、代理教師,應依下列資格之順序公開徵選,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一、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
二、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三、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大學以上畢業者。
前項甄選作業辦理完畢後,須檢附甄選簡章、錄取名單及相關會議紀錄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中小學聘任未滿三個月之代課或代理教師,得免公開甄選及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程序,由校長就符合第三項規定資格者聘任之。
【附錄六】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節錄)
第廿一條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 (構) 人員及組織政黨;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二十年,不得擔任情報機關 (構) 人員,或國防機關 (構) 之下列人員:
一、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
二、義務役軍官及士官。
三、文職、教職及國軍聘雇人員。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得依法令規定擔任大學教職、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或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不受前項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之限制。
前項人員,不得擔任涉及國家安全或機密科技研究之職務。
【附件】桃園縣觀音鄉崙坪國民小學103學年度代課鐘點公開甄選報名表
應試編號: 應試類別:□國小普通班 應試情形:□全部到考 □缺考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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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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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日 |
年 月 日 |
身分證 字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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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證 |
£有 (字號: ) £無 |
電話 |
( H )
( Cel ) |
現 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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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兵役情形 |
□免服兵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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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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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令字號 |
字第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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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歷 |
學校 科系 |
畢業年月 |
年 月 |
教育部 檢核認 證類科 |
桃園縣鄉土語言 ( 語 ) |
認證 證書 字號 |
字第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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