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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資訊組長 - 學務 | 2014-09-16 | 點閱數: 495

請校內輔導室、教務處(學務處)行政人員及相關教師(含普通班導師、科任教師及特教教師..等)務必協助提供學生相關學習表現資料及輔導紀錄等資料,以維護學生權益

本案鑑定對象申請資格:
(一)設籍本縣國小 1 年級至國中 8 年級符合情緒行為障礙鑑定基準之在學學生,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具有慢性精神病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並具 1 學期之輔導紀錄者。
2、具有立案醫療院所(需有兒童青少年精神科專科醫師)開立持續就醫 6 個月內(精神分裂者僅需提供 3 個月)之「病歷摘要」,並具 1 學期之輔導紀錄者。

3、經校內輔導單位輔導人員輔導(認輔)至少 1 學期以上並具有詳細輔導紀錄(需含學生疑似情緒行為障礙之特徵描述、學校每月輔導內容、策略及成效..等)者。
(二)設籍本縣國中 9 年級之在學學生,原則上不受理鑑定。

本案鑑定申請方式:

上網提報鑑定:請貴校於 103 年 9 月 24 日至 10 月 15 日止至校內特教通報系統( http://www.set.edu.tw/)─學務系統內,將通過初步篩檢之疑似情緒行為障礙學生提報鑑定安置(提報作業區間: 103 學年度第 10 次),操作方式如附件流程圖。


(一)由符合鑑定資格之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向學生就讀學校(或相關辦理輔導業務人員)提出申請。各受理學校彙整學生申請相關資料,並進行初步篩選測驗,篩選測驗完成後疑似情緒行為障礙之學生,始得申請鑑輔會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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ㄊㄢ ˊ ㄒㄧㄠ ˋ ㄈㄥ    ㄕㄥ   
風生,風趣四溢;句謂談話時有說有笑,興致極高而風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