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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公文轉達 | 2017-10-12 | 點閱數: 334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6 年 9 月 15 日臺教授國字第 1060098499 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 101 年 11 月 19 日臺人(二)字第 1010205403 號函說明第 2 點,有關中小學及幼稚(兒)園教師於學校下班時間執行職務支領之鐘點費,是否屬加班費性質,於每月合計不超過 70 小時內,可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3 類第 2 款但書規定免納所得稅案,應依下列原則由教育部認定後,並報財政部同意:(一)應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相關行政規則及執行計畫。(二)應有特定之教育意義及目的。(三)限於下班時間執行,亦即「學生依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普通高級中學課程綱要及職業學校群科課程綱要規定之學習時間以外之時間」;不含例假日。(四)限於原校編制內之專任教師及聘期中之代理教師。
三、考量高中職辦理重補修、學生學習扶助教學、身心障礙學生學習扶助教學及均質化優質化實施方案課程教學等,其辦理時段確有在下班時間(包括例假日)辦理之必要,爰獲財政部 106 年 9 月 4 日台財稅字第 10600544390 號函同意:自即日起,教育部 101 年 11 月 19 日臺人(二)字第 1010205403 號函說明二加班費性質鐘點費免稅認定原則第 3 點規定修正為「限於下班時間執行,亦即『學生依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普通高級中學課程綱要及職業學校群科課程綱要規定之學習時間以外之時間』」,至其餘 3 點認定原則仍予維持。另參據前開修正後認定原則,同意增列加班費性質鐘點費項目如附件一;至寒暑假部分,可依財政部 102 年 9 月 23 日台財稅字第 10204649661 號令發布「中小學及幼兒園教職員工支領各項給付免徵所得稅一覽表」(項次 35)加班費性質之鐘點費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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粟,小米;比喻人在天地間,如大海中的一粒小米粒,極其渺小。※比較「曇花(華)一現」:曇花開放幾個小時就凋謝了,形容事物出現不久就消逝,極為短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