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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公文轉達 | 2018-03-02 | 點閱數: 250

說明:
一、依據本局 107 年 2 月 8 日召開本市 106 學年度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第 6 次審議會決議事項辦理。
二、本市 107 學年度第一階段辦理「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申辦作業時程自 107 年 4 月 23 日至 4 月 30 日止,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個人實驗教育:
1、國民中小學教育階段:由學生法定代理人檢具相關申請文件(1 式 4 份)向學生設籍學校提出申請,經設籍學校初審後,其中 1 份留存於學校,另 3 份由設籍學校轉送平興國小提送審議會。
2、高級中等教育階段:
(1)無申請合作學校:由學生法定代理人或成年之學生本人檢具相關申請文件(1 式 4 份)送交至本市平興國小提出申請。
(2)有申請合作學校(具學籍者):由學生法定代理人或成年之學生本人檢具相關申請文件(1 式 4 份)送交至本市平興國小提出申請,擬同時取得高級中等學校學籍者,應依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之規定入學,並由其法定代理人就課程與教學之實施、成績之評量、校內活動之參與、學雜費之收取及其他有關實驗教育之事項,與該學校擬訂合作計畫,報主管機關許可後進行合作。「學校合作計畫書」(須學校同意、核章)撰寫格式說明如下:
甲、擬與本局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擬訂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合作計畫之學生,應與各該學校擬訂合作計畫(本市合作計畫格式如附件),報本市審議會決議通過後進行合作。
乙、擬與非屬本局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擬訂合作計畫之學生,應經本市審議會許可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再與各該學校擬訂合作計畫,經學校報主管機關許可後進行合作。
(二)團體實驗教育:倘團體成員設籍本市占最多數者,由參加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共同或推派 1 人為代表,檢具相關申請文件(1 式 8 份)共同向本局提出申請。
(三)機構實驗教育:由學校財團法人以外之非營利法人代表人,檢具相關申請文件(1 式 15 份)向本局提出申請。
三、另前經審議會通過核定實施期程為跨 2 學年度以上之個人或團體申請者,申請人仍應逐年依年度申請期程繳交該學年度課程細部計畫 1 式 4 份(屬國民中小學教育階段者送設籍學校後轉送平興國小,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者逕送平興國小)提送審議會。
四、申請案彙整: 107 年 5 月 7 日前各受理收件學校進行上開申請案資料檢核、通知補件作業後,轉送至本市平興國小(輔導室)彙整,俾利轉送「本市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會」審議;另本案「申請書」與「實驗教育計畫」電子檔案請上傳至指定位置。
五、本案相關文件可逕至本局網站(http://www.tyc.edu.tw/)「便民服務」點選「檔案下載」專區或本市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資源網( http://st.psees.tyc.edu.tw/~nsbee/)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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ㄧㄝ ˇ ㄖㄣ ˊ ㄒㄧㄢ ˋ ㄆㄨ ˋ
野人,鄉野鄙夫,一般指農夫;曝,曬太陽。指平凡人所能貢獻的平凡事物,常用作提出建議時的自謙之詞,比喻所見雖然淺陋,而貢獻出於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