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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公文轉達 | 2018-03-13 | 點閱數: 402

桃園市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

1.105年 12月 22日府教中字第 1050317345 號函訂定

2.107年 3月 12日桃教中字第 1070017910 號函修正

一、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為規範本市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學校)校務會議之組成及運作事項,並依國民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校務會議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及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議決下列校務重大事項:  

(一)校務發展計畫。  

(二)學校各種重要章則。  

(三)依法令規定應經校務會議議決之事項。  

(四)長交議事項。

三、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之。

    前項教師參加校務會議之方式,應由校長召集全體教職員工及家長代表,以六比四之比例召開會議,經充分討論後決議之;變更時亦同。

四、校務會議之成員及組成方式如下: 

(一)長、教務主任、學務主任、總務主任及輔導室主任均為成員。 

(二)採全體專任教師方式組成者,全體專任教師均為成員。 

(三)採教師代表方式組成者:教師會理事長或會長為當然代表,其餘代表由教師互相推選之。

(四)家長會代表:家長會會長為當然代表,其餘代表由家長會推選之。學校設有特教班或附設幼兒園者,應推選特教班家長代表或幼兒園家長代表各一名。 

(五)職工代表:由學校職工互相推選之;學校總班級數二十四班以下者,代表一名;二十五班以上四十八班以下者,代表二名;四十九班以上者,代表三名。

    前項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與家長會代表之人數比例應為六比四,且任一性別比例以不低於成員總人數之三分之一為原則。

五、校務會議採教師代表方式組成者,校務會議成員總人數不得超過學校全體編制教職員工之二分之一。

六、代表成員之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因所任職務而擔任校務會議成員者,應隨其所任職務進退;校務會議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喪失其資格,其缺額應視情形,由該職務之續任人員或由該團體推選代表遞補: 

(一)喪失受推選或推派之身分。

(二)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三)因重大事故無法出席校務會議,經本人以書面辭職,經校長核定者。

七、校務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每學期應召開二次,分別於每學期初及學期末召開。

    臨時會議於學校發生重大事故或有必要時,得隨時召開。

八、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校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校長之職務代理人擔任主席。

    校務會議成員認有召開會議之必要時,得經全體成員五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校長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情形,連署人數達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時,校長應於連署書送達十五日內召開臨時會議。

九、校務會議之開會時間,以不影響正常教學及校務運作為原則。

十、定期會議之開會通知,應於開會之十五日前,公告於學校之公開場所或網站,並通知校務會議成員;其會議資料應於開會之三日前,提供予校務會議成員。

    臨時會議之開會通知,應於開會之三日前,公告於學校之公開場所或網站。

十一、有關校務重大事項之議案,除校長交議事項外,應依下列方式之一提出:

(一)學校相關一級單位提案。

(二)家長會或教師會提案,並應檢附其會議紀錄。    

(三)校務會議成員經全體成員四分之一以上連署後提案。

      前項提案,於定期會議應在開會之七日前向學校提出。

十二、學校為編擬校務會議之議案,得組成各項專案小組或委員會,其成員由校長遴聘之。

十三、校務會議應有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十四、校務會議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相關人員或學生代表列席參加。

十五、校務會議之議決方式如下:

()議案經充分討論後已無異議者,由主席宣布決議通過。

(二)議案經充分討論後尚有異議者,應提付表決,經出席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後作成決議。

十六、各校召開校務會議,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得參照內政部訂頒之會議規範辦理。

十七、開會時因涉相關法令規定見解歧異或適用疑義,致議案未能作成決議時,學校應於會後三日內函請相關機關解釋,並於下次會議提請議決。

十八、校務會議之決議事項,應作成會議紀錄,且於會議結束之次日起七日內,經校長簽署後公告,並送交各相關業務單位執行。

十九、本要點所定期間應扣除例假日。但第十點第二項所定期間,於遇校園緊急事件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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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用浮誇的言行以取悅大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