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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公文轉達 | 2018-03-19 | 點閱數: 328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7 年 3 月 14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070026579 號函及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如附件 1)辦理。
二、為辦理國教署國民中小學行政規劃及資源、課程及教學、學前教育推動相關業務,國教署擬於 107 學年度商借國立學校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師至國教署臺北辦公室擔任行政工作,說明如下:
(一)教師資格:
1、公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2、應具有 3 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
3、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4、須熟悉 office 電腦軟體之操作。
(二)商借期限: 107 學年之商借期限自 107 年 8 月 1 日起至 108 年 7 月 31 日止。
(三)服務地點:國教署臺北辦公室(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 48-1 號)。
(四)辦理業務:以國民中小學行政規劃及資源、課程及教學、學前教育推動相關業務為範疇。
(五)其餘事項依前揭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請轉知貴校有意願教師於 107 年 4 月 7 日前將履歷表(如附件 2)以電子檔寄送至 e-j172@mail.k12ea.gov.tw ,國教署將個別通知面試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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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容人能迴避禍患,保全己身。(明,明於理;哲,察於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