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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公告 | 2015-02-10 | 點閱數: 581

有關全國公教員工優惠商店推動事宜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 104 年 1 月 15 日總處給字第 1040022459 號書函及全國公教員工優惠商店推動方案辦理,並檢附原函及該方案影本 1 份。
二、為增進全國公教員工福利,鼓勵承辦單位接洽優惠商店辦理消費優惠合作措施,人事總處於 103 年 7 月 29 日以總處給字第 1030041439 號函修正全國公教員工優惠商店推動方案,規定人事總處、承辦單位、優惠商店權責分工、優惠對象與期間、推動方案應注意事項等,本府業於 103 年 8 月 6 日以府人給字第 1030181858 號函轉請配合辦理在案。
三、各機關學校如與有意願提供優惠之業者接洽,請依本方案規定訂立全國公教員工優惠方案同意書,並洽本府人事處索取識別標誌貼紙供業者張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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ㄐㄧ ˋ ㄨㄤ ˇ ㄅㄨ ˋ ㄐㄧㄡ ˋ
既,已經;咎,怪罪。形容對已經過去的錯事,不再追究責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