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鑑定對象申請資格:
(一)設籍本市國小 1 年級至國中 8 年級之在學學生,並具備學習障礙特徵者。
(二)設籍本市國中 9 年級之在學學生,原則上不受理鑑定。
本案鑑定對象申請資格:
(一)設籍本市國小 1 年級至國中 8 年級之在學學生,並具備學習障礙特徵者。
(二)設籍本市國中 9 年級之在學學生,原則上不受理鑑定。
由符合鑑定申請資格之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向學生就讀學校輔導室(或辦理特教業務人員)提出申請。各受理學校彙整學生申請鑑定相關書面資料,並進行初步篩選測驗,篩選測驗完成後疑似學習障礙之學生,始得申請鑑輔會鑑定。
(二)學校上網提報鑑定:各受理學校於 104 年 3 月 9 日至 4 月 7 日間至校內特教通報系統( http://www.set.edu.tw/)─學務系統內,將通過初步篩檢之疑似學習障礙學生提報鑑定安置(提報作業區間: 103 學年度第 20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