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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導主任 - 政府公開資訊專區 | 2019-09-16 | 點閱數: 266

桃園市國民教育階段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及安置工作
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 108 年 8 月 30 日府教特字第 1080218928 號令修正
一、 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及
安置,使國民教育階段資賦優異學生接受適性教育,特訂
定本要點。
二、 本市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學校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對象、安
置類別及辦理內容如下:
(一)未足齡資賦優異兒童提早入學:
1 、 實施對象:年滿五足歲以上未滿六足歲之資優兒童。
2 、 辦理項目:經鑑定通過後,得予提早就讀國民小學。
(二)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
1 、實施對象:桃園市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資優學生。
2 、辦理項目:
(1)學科成就測驗通過後免修該學科(學習領域)課程

(2)部分學科(學習領域)加速。
(3)全部學科(學習領域)同時加速。
(4)部分學科(學習領域)跳級。
(5)全部學科(學習領域)跳級。
( 三) 一般智能資賦優異:
1 、實施對象:就讀桃園市各公私立國民小學二年級之
學生。
2 、辦理項目: 經鑑定通過後,安置於適當之特殊教育
班級,或提供特殊教育方案。
(四)學術性向資賦優異:
1 、實施對象:
(1) 採入學前鑑定:設籍桃園市且就讀各公私立國民
小學六年級之學生。
(2) 採入學後鑑定:就讀桃園市各公私立國民中學七
年級之學生。
2 、辦理項目:經鑑定通過後,安置於適當之特殊教育
班級,或提供特殊教育方案。
( 五) 藝術才能、創造能力、領導能力及其他特殊才能資賦優

異:
1 、 實施對象:就讀桃園市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之學生。
2 、 辦理項目: 經鑑定通過後,安置於適當之特殊教育
班級,或提供特殊教育方案。
三、 本府辦理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及安置,應組成各類資賦優異
學生鑑定小組,成員應包含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
輔導會委員、特殊教育學者專家、學科學者專家、專長教
師、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等。
四、 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應以標準化評量工具,採多元及多
階段之評量,除一般智能及學術性向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
外,其他各類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均不得施以學科(領
域)成就測驗方式辦理,其流程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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