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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吳曉芬 - 輔導室公告 | 2020-09-09 | 點閱數: 1506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9 年 8 月 27 日臺教授國字第 1090090634 號函辦理。
二、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52 條第 2 項規定「有偏差行為,情形嚴重,經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盡力矯正而無效果。」得依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申請或經其同意,協調適當之機構協助、輔導或安置之,先予敘明。
三、因應少年事件處理法刪除 85-1 條規定,請貴校評估個案需求,依「本市學校處理 7 歲以上未滿 12 歲偏差行為學生輔導流程圖」,其處遇方式如下:
(一)倘學生偏差行為非屬「情節重大需介入性輔導者」:請貴校實施發展性輔導(初級輔導),倘經評估非需介入性輔導且可結案者,請於文到 7 日內將辦理情形函復本局,俾利掌握個案處遇情形。
(二)倘學生偏差行為屬「情節重大或評估需要介入性輔導者」:
1、請貴校進行介入性輔導(二級輔導),並依個案需求邀請學校人員(校長、教務、學務、輔導及導師教育人員代表)、學生家長、輔諮中心、警政人員、少輔會、社政人員、衛政人員、家庭教育中心、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司法人員代表等其他相關人員,於 5 個工作日內召開需求評估會議,並於會後,填寫「本市○○學校 7 歲以上未滿 12 歲偏差行為學生個別化需求評估與輔導處遇及成效檢核表」(以下簡稱成效檢核表),於開會完 7 日內將成效檢核表及會議紀錄等資料報局。
2、貴校召開需求評估會議後,啟動個別化輔導教育措施,至少實施觀察 3 個月以上~6 個月以下,同時亦視個案改善情形評估是否再引入輔諮中心、社政、警政、民政、醫療等資源進行處遇性輔導(三級輔導)。
3、成效評估階段:個案經輔導後由貴校視需求邀相關單位,召開成效評估會議,並於開會後 7 日內檢附成效檢核表、成效評估會議紀錄等資料報局憑辦;倘個案原議題未見改善無法結案者,須再次啟動個別化輔導教育措施及召開成效評估會議之程序。
四、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83 條規定,任何人不得與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有關少年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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ㄐㄧㄤ    ㄌㄤ ˊ ㄘㄞ ˊ ㄐㄧㄣ ˋ
南朝文學家江淹,少有文名,晚年文思漸衰。比喻才情文思的減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