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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吳曉芬 - 輔導室公告 | 2021-06-21 | 點閱數: 258
主旨: 有關行為人現所屬學校知悉行為人於他校服務或就學時曾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通報規定案,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0 年 6 月 17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00070106 號函辦理。
二、 查性別平等教育法(下稱性平法)第 21 條規定:「(第 1 項)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 24 小時。」,明定學校人員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通報義務。
三、 有關「知悉行為人於他校服務或就學時曾發生疑似校園性別事件」之情形,非屬性平法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知悉服務學校發生」之情形,爰無性平法第 3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裁罰之適用。
四、 另依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第 4 點規定:「(第 1 項)校安通報事件,依其屬性區分如下:(一)依法規通報事件:依法規規定應通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校安通報事件。(二)一般校安事件:前款以外,影響學生身心安全或發展,宜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知悉之校安通報事件。」,旨揭情形雖非該規定第 1 款「依法規通報事件」,惟學校應依第 2 款規定「一般校安事件」進行通報,使學校及主管機關得迅速知悉,俾得立即採行相關因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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ㄍㄨ    ㄇㄧㄥ ˊ ㄉㄧㄠ ˋ ˋ
指人矯情造作,用手段獵取名聲或讚譽。沽,買;釣,用餌引魚上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