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 依家庭教育法第 9 條意旨,學校係推展家庭教育單位之一,並為容易接觸到家庭之場域,爰學校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人員應每年接受 4 小時以上家庭教育專業研習,以掌握家庭教育理念。
二、 重申教育部有關「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人員」定義,係指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等提供家庭教育服務相關人員,為強化協同推展家庭教育之知能,請學校教職員依規定累積家庭教育研習時數。
三、 有關取得 4 小時以上家庭教育專業研習時數管道,說明如下:
(一) 學校自行辦理:本中心提供 112 年度學校家庭教育優質化補助計畫,學校可自行規劃辦理推展家庭教育人員增能研習,請踴躍申請。
(三) 申請宣講:由本市家庭教育輔導團團員提供到校宣講服務,預計於 112 學年度開放申請,倘有需求可依後續來文辦理。
(四) 中心課程:本中心辦理之相關教師研習,另提供部分家庭教育課程核發研習時數,課程資訊將另函通知各校,請學校多加宣傳利用。
四、 檢附教育部函釋原文,本案倘仍有疑義,逕洽承辦人劉媛婷( 336688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