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 112 年 1 月 12 日臺教學(三)字第 1110908416 號函辦理。
二、 查性平法第 10 條規定:「中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學校每年應參考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所擬各項實施方案編列經費預算。」。
三、 復查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 30 條第 2 項及第 3 規定略以,依性平法第 25 條第 2 項對行為人所為處置,應由該懲處之學校或主管機關命行為人為之,執行時並應採取必要之措施,以確保行為人之配合遵守,並由該懲處之學校性平會討論決定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之性質、執行方式、執行期間及費用之支應事宜。
四、 綜上,學校性平會依據性平法第 25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命行為人接受 8 小時性別平等教育課程時,性平會會議決議宜敘明課程性質、執行方式、執行期間及費用問題,並應列明行為人若不配合時的因應處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