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民國 104 年 6 月 17 日傳染病防治法第 38 條、第 67 條及第 70 條條文修正公布後,公務人員到場配合防疫工作應予公假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 104 年 7 月 28 日臺教人(三)字第 1040099855 號函辦理。 |
二、 | 茲以公務人員公假之核給,應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4 條規定辦理,惟如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查旨揭傳染病防治法第 38 條規定,經地方主管機關通知且親自到場之人員(按:指傳染病發生時,受防疫工作人員事先通知之公、私場所及運輸工具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依主管機關之指示給予公假。是公務人員如遇上開情事,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
三、 | 教育人員類此情況亦比照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