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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公告 | 2015-08-13 | 點閱數: 403
有關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之保險費率,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重行釐定,並自 105 年 1 月 1 日起依精算結果調整一案,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 依本府人事處案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4 年 7 月 29 日總處給字第 10400420171 號函及銓敘部 104 年 7 月 28 日部退一字第 1043999841 號函副本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及其附件各 1 份。
二、 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8 條第 3 項規定,本保險主管機關(銓敘部)應評估保險實際收支情形及精算結果,於精算之保險費率與當年保險費率相差幅度超過正負百分之 5 ,或本保險增減給付項目、給付內容或給付標準,致影響保險財務,而需調整費率時,應報請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覈實釐定保險費率。本次公保保險費率第 6 次精算結果,不適用年金規定之其他被保險人及適用年金規定之私校被保險人之平準保險費率,與現行保險費率( 8.25%)相差幅度各達 7.03%及 62.42%,且公保實施死亡給付及私校被保險人養老給付項目年金化等多項變革,恐影響保險財務,爰有重行釐定保險費率之必要。
三、 考量政府、私校被保險人及私校之財務負擔,考試院會同行政院重行釐定公保保險費率如下,並自 105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
(一) 不適用年金規定之其他被保險人(私校被保險人以外之人員)依精算平準保險費率 8.83%,一次到位調整。
(二) 適用年金規定之私校被保險人依精算平準保險費率 13.4%,分 3 年逐步調整:第 1 年及第 2 年各調高 2%、第 3 年調高 1.15%。
四、 另 104 年 6 月 17 日修正公布之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48 條,新增被保險人適用之離退給與相關法令未定有月退休(職、伍)給與,亦未定有優惠存款制度者(法定機關編制內有給之民選公職人員及政務人員除外),得適用公保年金給付規定,其保險費率應依適用年金規定者釐定之,銓敘部業以 104 年 7 月 20 日函,併同該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陳報考試院會銜行政院定之,俟兩院會銜發布後,該部將另通函轉知,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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ㄨㄤ ˋ ˋ ㄈㄟ ˇ ㄅㄛ ˊ
妄,沒根據、不實際,或做任意、輕率解。菲薄,動詞,輕視;句謂輕率地鄙視自己,形容人自輕自賤,過份地小看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