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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公告 | 2015-10-14 | 點閱數: 468
函轉兼任行政職教師於學年終分娩,因尚餘休假日數,基於休假按學年結算原則無法保留於次學年實施,可否先請畢休假,再續請娩假日數之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 104 年 10 月 6 日臺教人(三)字第 1040127935 號函副本辦理。
二、 查教師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略以,...分娩後,給娩假 42 日;...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且不得扣除寒暑假之日數。第 11 條規定略以,(第 1 項)教師...每學年至少應休畢規定之日數;未達應休畢規定之日數資格者,應全部休畢。休假並得酌予發給休假補助。(第 2 項)前項應休假日數以外之休假,確因公務或業務需要經學校核准無法休假時,酌予獎勵,不予保留。
三、 次查公立中小學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休假補助基準第 2 點規定略以,(第 1 項)兼任行政職務教師當學年具有 14 日以下休假資格者,應全部休畢;具有 14 日以上休假資格者,至少應休假 14 日,應休而未休假者,不得發給未休假加班費。(第 2 項)前項 14 日應休畢日數以外之休假,當年度未休假之日數不得保留。
四、 另查銓敘部 80 年 1 月 24 日( 80 )臺華法一字第 0511924 號函釋略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因分娩者,給娩假 42 日……」,此一規定係基於女性公務人員因產後身體虛弱,確需持續療養之事實而訂定,故不宜分段或延後申請。...女性公務人員既有生產之事實,自應核給娩假,不宜重覆核給休假...。
五、 綜上所述,兼任行政職務教師 14 日應休畢日數以外之休假,當年度未休假之日數不得保留,但因公務或業務需要經學校核准無法休假時,得酌予獎勵;至其於學年終分娩之請假疑義,基於公教一致性,參酌銓敘部 80 年 1 月 24 日函意旨,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於學年終分娩,既有生產之事實,自應核給娩假,不宜延後申請或重覆核給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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ㄖㄤ ˋ ㄗㄠ ˇ ㄊㄨㄟ    ㄌㄧ ˊ
南朝梁 王泰讓棗,後漢 孔融推梨。用以稱讚兄弟之間友愛。與「兄友弟恭」義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