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函轉客家委員會修正「客家委員會推行客語能力認證作業 要點」第 6 點、第 7 點、第 11 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轉 知。 說明: 一、依據客家委員會 111 年 7 月 18 日客會語字第 11167006363 號函 辦理。 二、檢附修正「客家委員會推行客語能力認證作業要點」第 6 點、第 7 點、第 11 點規定、修正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各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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