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桃園市推行體育有功人員及團體表揚要點辦理。
二、最近三年內未獲市級以上表揚,且具有下列事蹟者,得推薦表揚:
(一)推行體育,績效卓著。
(二)從事體育教學、教練、裁判、行政或學術研究,績效卓著。
(三)熱心捐資推動體育,績效卓著。
三、各機關團體及人員如符合前項標準者,請經由受推薦人同意,填具「桃園市推行體育有功人員及團體推薦表」106 年 7 月 14 日前函送本局審辦,本局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向推薦人、受獎人及其負責人蒐集、處理及利用其個人資料。
四、本案表件資料,請逕至本局網站( http://www.dst.tycg.gov.tw )活動訊息下載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