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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公告 | 2016-01-25 | 點閱數: 477

退休公務人員再任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台灣人壽)保險招攬業務人員職務,是否適用公務人員退休
法(以下簡稱退休法)第 23 條規定限制範圍一案,請查照轉
知。
說明:
一、查退休法第 23 條第 1 項規定:「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人
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至其原
因消滅時恢復:……。三、再任由政府捐助(贈)之財團
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職務或政府暨所屬營業、非營業
基金轉投資事業職務,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一)任
職於政府原始捐助(贈)或捐助(贈)經費累計達法院登
記財產總額 20%以上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或政府
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
資本額 20%以上之事業職務。(二)擔任政府捐助(贈)
成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之政府代表或政府轉投
資事業之公股代表。(三)任職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
事、財務或業務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轉投資
或再轉投資事業之事業職務或擔任政府代表、公股代表。
」第 32 條第 6 項規定,退休人員有第 23 條所定情形時,應同
時停止辦理優惠存款。同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
定略以,上開退休法第 23 條第 1 項第 3 款所稱「再任職務」
:指退休人員再於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及政府暨
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內,擔任支領報酬並從
事全職工作。準此,退休公務人員若再任政府暨所屬營業
、非營業基金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 20%以上之
金融保險事業並從事「全職」工作者,即屬上述退休法第 2
3 條規定限制範圍;兼職人員則不予限制。另為利各發放
機關覈實查核退休人員有無再任前開法人團體、轉(再轉
)投資事業等職務情形,本部業彙整各主管機關定期填報
之資料並上網公告,以供各發放機關查詢(網址:銓敘部
全球資訊網 http://www.mocs.gov.tw/退撫司/退撫業務專
欄/政府捐助<贈>之財團法人或政府暨所屬營業、非營業
基金轉投資事業彙整表)。先予敘明。
二、復查台灣人壽業於 104 年 10 月 15 日與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完成股份轉換;其主管機關(財政部)亦於同年 1
2 月 1 日,以台財人字第 1040861201 號定期線上填報資料,
註銷該公司之列管。據此,本部業於 104 年 12 月 25 日公告
最新退休公務人員再任支領雙薪限制之財團法人及轉投資
事業列管範圍中,解除台灣人壽之列管,並溯自 104 年 10 月
15 日為解除列管停發月退休金及停辦優惠存款之基準日。
爰退休公務人員自 104 年 10 月 15 日起,再任該公司任何職
務均無須停發月退休金及停辦優惠存款。
三、至於退休公務人員於台灣人壽解除列管前,再任該公司保
險招攬業務員職務,如為「全職」工作並領有報酬者,自
仍屬前開退休法第 23 條規定限制範圍;惟查有退休公務人
員與該公司簽訂承攬契約或聘僱契約,經該公司查復略以
,依該聘僱契約書第 3 條(工作時間)所載,「甲乙雙方充
分明瞭依前條所約定之甲方之工作項目之內容,雙方同意
甲方每月之工作時數定為 23 小時,毋需加班。甲方適用勞
基法或乙方工作規則時,以部分工時之方式適用之。」是
類人員於該公司任職,係屬兼差性質,非全職工作。據此
,退休公務人員再任台灣人壽上開承攬契約或聘僱契約進
用之保險招攬業務員,非屬退休法第 23 條第 1 項第 3 款之適
用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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ㄆㄛ ˋ ㄐㄧㄥ ˋ ㄔㄨㄥ ˊ ㄩㄢ ˊ
比喻「夫妻」離散後又再復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