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加強宣導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暨相關規定,俾免各機關所屬同仁誤犯規定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5 年 1 月 25 日總處培字第 1050031428 號函辦理。 |
二、 | 查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且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違反前項規定者,應先予撤職。請各機關利用各種活動、會議或相關訓練場合,適時加強宣導前揭公務員不得違法兼職相關規範,並落實辦理。 |
道 | ㄉㄠ | ˋ | 貌 | ㄇㄠ | ˋ | 岸 | ㄢ | ˋ | 然 | ㄖㄢ | 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