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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公告 | 2016-02-04 | 點閱數: 444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民國 104 年 8 月 17 日總處給字第 10
40043681 號書函辦理。
二、按現行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訓練辦
法)第 27 條規定:「(第 1 項)占缺訓練人員訓練期間,
得比照用人機關(構)學校現職人員支給婚、喪、生育、
子女教育補助……並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一般保險。(第 3
項)前 2 項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 103 年 1 月 1 日以後之考試
錄取人員適用之。」第 28 條規定:「未占缺訓練人員,其
有關受訓期間津貼、福利……等事項,得由訓練機關(構
)學校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比照……前條規定,於訓練計
畫訂定之。」據此,自 103 年度起,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
員訓練期間已不得參加公保,且依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現改制為勞動部) 102 年 9 月 17 日勞保 2 字第 1020140519 號函釋,亦不適用勞工保險(以下簡稱勞保),爰滿 25 歲以上
者應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以下簡稱國保)。另審酌周妥錄
取人員權益,爰於上開訓練辦法另定一般保險,惟其給付
項目僅限死亡及殘廢,不包括生育給付。
三、另查行政院前為因應立法院 103 年 1 月 14 日審查「公教人員
保險法」增列生育給付規定及其附帶決議(按:為公保被
保險人之生育給付應改由本保險準備金支應,政府不得再
以其他非法制化之生活津貼名義給予生育補助),本於與
各種社會保險不重複請領,且在不減損公教人員既有權益
原則下,於 103 年 5 月 29 日以院授人給字第 1030035213 號函
修正並自同年 6 月 1 日生效「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附表八「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以下簡稱生育補
助表)。其中生育補助表限制欄二、規定:「配偶為各種
社會保險(全民健康保險除外)之被保險人,應優先適用各
該社會保險之規定申請生育給付,其請領之金額較本表規
定之補助基準為低時,得檢附證明文件請領二者間之差額
。」
四、綜上,有關 103 年度起,參加一般保險之公務人員考試錄
取占缺訓練人員於訓練期間,應如何比照用人機關(構)
學校現職人員支給生育補助,前經洽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前揭 104 年 8 月 17 日書函表示意見,就參加一般保險之公務
人員考試錄取占缺訓練人員符合請領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條
件者,其請領生育給付及與生育補助間差額之原則,說明
如下:
(一)男性考試錄取人員:1、其配偶「為」社會保險生育給付之適用對象:因男性
「非」屬國民年金法及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生育給付之
適用對象(按:僅女性有分娩或早產事實發生之可能
),比照生育補助表生育補助項目限制欄二規定,其
配偶應優先請領各項社會保險之生育給付,其請領之
金額較生育補助表規定之補助基準為低時,得檢附證
明文件請領二者間之差額。
2、其配偶「非」任何社會保險生育給付之適用對象:比
照生育補助表生育補助項目限制欄一、(一)規定,
因配偶分娩或早產,得請領 2 個月薪俸額之生育補助

(二)女性考試錄取人員:
1、為「勞保」生育給付之適用對象(按:勞工保險條例
第 20 條第 2 項規定略以,於保險效力停止後 1 年內,因
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得請領生育給付):
依前揭附帶決議意旨,應優先請領勞保生育給付,並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32 條第 3 項規定,不得再請領生育
補助。
2、為「國保」生育給付之適用對象:依前揭附帶決議意
旨,應優先請領國保生育給付,以國保生育給付之給
付標準係按國民年金月投保金額(按: 104 年 1 月 1 日
起為新臺幣【以下同】18,282 元)一次發給 2 個月生育
給付(按:若被保險人於 104 年 12 月 17 日以前分娩或
早產,依當時適用之法律,生育給付為 1 個月),其請
領之金額較生育補助表規定之補助基準為低時,得再支領與生育補助間之差額。
3、同時為「勞保」及「國保」生育給付之適用對象:應
就勞保生育給付及國保生育給付擇一請領,如選擇請
領勞保生育給付者,不得再請領生育補助;至如選擇
國保生育給付者,得再支領與生育補助間之差額。
4、均非「勞保」及「國保」生育給付之適用對象:得比
照生育補助表規定,請領 2 個月薪俸額之生育補助。
五、至有關「未占缺」訓練人員生育給付之相關規定,依前揭
訓練辦法第 28 條之規定,得由訓練機關(構)學校或申請
舉辦考試機關比照前條規定,於訓練計畫訂定之,併予敘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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ㄍㄤ    ㄅㄧ ˋ ˋ ㄩㄥ ˋ
愎,固執己見;自用,自以為是。固執己見,專斷獨行。意同「師心自用」、「一意孤行」、「獨斷專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