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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公告 | 2016-02-04 | 點閱數: 452

重申請加強宣導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暨相關規定,俾免貴屬同仁誤犯規定,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行政院 101 年 3 月 2 日院臺綜字第 1010011578 號函轉監察院同年 2 月 24 日院台教字第 1012430114 號函辦理。

二、查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分別於 87 年 8 月 24 日以局考字第 020547 號、 98 年 7 月 17 日以局考字第 0980063370 號通函行政院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請加強宣導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暨相關規定在案。檢附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8 年 7 月 17 日局考字第 0980063370 號函影本 1 份。

三、惟據監察院上揭函附審核意見, 99 年迄今仍有高階公務人員及司法官觸犯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資持股超過 10%等規定。為免同仁誤犯旨揭規定,請定期加強宣導,並落實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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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雷聲傳入耳朵那樣響亮。比喻人名氣很大,眾所共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