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image 270
:::
公告 訓導組長 - 學務 | 2016-03-11 | 點閱數: 1062

屏東縣105年度約僱運動教練第二次聯合甄選簡章

 

  • 依據: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及屏東縣各級學校約聘(僱)運動教練管理要點
  • 甄試資格:
    •  
    •  
    •  
  • 甄試學校、項目計 6項 13 人。

職務編號

項目

主服務學校

負責巡迴學校

正取

國中

國小

PT01

足球

長治國中

 

土庫、繁華

1

PT02

東港高中

 

東港

1

PT03

田徑

崇文國中

 

崇文、黎明

1

PT04

籃球

麟洛國中

 

里港

1

PT05

恆春國中

 

水泉

1

PT06

來義高中

 

瑪家

1

PT07

羽球

琉球國中

 

琉球、白沙

1

PT08

桌球

至正國中

 

忠孝

1

PT09

東港高中

 

東隆

1

PT10

枋寮高中

 

春日

1

PT11

棒球

麟洛國中

 

富田

1

PT12

大平國小

 

 

1

PT13

光春國中

 

四林

1

註:負責巡迴學校暫訂,如有更正依屏東縣各級學校約聘(僱)運動教練管理要點辦理。

(一)方式:一張報名表,各考生僅能就職務編號擇一報名,並採現場報名審查,報考者應事先上網自行下載填列報名表件,至指定地點繳驗本人不克親自參與報名者,得委託報名(需檢附委託書,如附件 1),通受理

(二)報名時間: 105 年 3 月 14 日(星期一)上午 8 時 30 分至 15 時 00 分止,逾時不受理。

(三)報名地點:屏東市大同高中(屏東市潭墘里和平路 429)

(四)繳費方式:報名費新台幣 600 元(另附限時掛號信封並貼足郵資 32 元,供寄發成績單用),請於105年 3月 14期一)報名時,至現場報名繳費,始完成報名程序,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

(五)資格審查:

1現場報名時,併同辦理資格審查

2主辦單位依本簡章第二點所列各項應附證明文件辦理書面審查,必要時並得函請發證單位澄清釋疑,如經書面審查未符資格者,即不得參加甄試,不得異議。

(六)報名表件:報名表件及證明文件(影本)均請以直式橫書規格,依序裝訂成冊( A4 ,訂於左側),應檢附之文件,均應於報名時備妥,不受理任何形式之補件。國民身分證、專任運動教練證、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及積分審查之表現證明文件等相關證明文件,除繳交影本外,於報名時請攜帶正本繳驗後發還。

1、報(如附件 2)。

2、黏貼證件資料表(如附件 3):

(1)國民身分證影本(請於影本上簽名或蓋章並註記「與正本相符」)。

(2)專任運動教練證影本(請於影本上簽名或蓋章並註記「與正本相符」)。

3學歷證件: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請於影本上簽名或蓋章並註記「與正本相符」)。

4、積分審查表(如附件 4)。

5、報考同意書(如附件 5)。

6、報考切結書(如附件 6)。

7、具結書(如附件 9)。

8、公務人員履歷表 1式 2 份(如附件 10)。

9、其他依本簡章第五點(六)所需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請於影本上簽名或蓋章並註記「與正本相符」)。

10、特殊條件:因病退休、資遣人員報考者,須檢附公立醫院康復證明及核定退休、資遣公函。

11、報名當日請另攜帶 3個月內 2 吋上半身脫帽證件照 1 張,俾利於報名現場發給准考證時,黏貼於准考證上。

  • 甄試項目、時間及
  1. 甄試項目分初試與複試,項目、時間及點如下

試別

項目

日期

  評  分  項  目

甄試地點

初試(40%)

積分審查

105年 3月 14

8:30至 12:00

參賽成績、指導績效等。

大同高中

(現場審查)

複試(60%)

口試

105年 316

13:30至 15:00

運動指導理念、專業及專門學科知能、曾經服務績效及未來抱負、表達能力及儀表態度等。

崇蘭國小

 (二)複試方式:應攜帶貼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准考證至各項目指定考場報到,未攜帶貼有照片之證件者如未於口試開始 5分鐘內(考場時間為準)補證一律不准應試

  • 甄試內容:

 (一)積分審查占總成績 40%(滿分 40 分):參賽成績最高核計至 15 分,指導成績最高核計至 25 分,特別加分項目最高核計至 25 分(分別為設籍屏東縣連續年數,至多核計至 10 分;取得國手當選證書者,加 10分;取得甲組球員證者,加 5 分)。三項成績合計總分至多不超過 40分。

  1. 代表國家參賽或參與指定運動賽會之成績換算表(最高15分,以近 20年成績為限,自 85 年 3 月 14 日起至 105 年 3 月 13 日止):

      名次

 層級 

1

2

3

4

5

6

7

8

參加奧運會

15

13

12

5

4

3

2

1

參加亞洲運動會

12

8

6

5

4

3

2

1

參加世界盃、亞洲盃、東亞運動會

10

5

4

3

3

2

2

1

參加各身障奧林匹克運動會

8

5

4

3

3

2

2

1

參加全國運動會

6

5

4

3

3

2

1

1

參加全國大專運動會(限最優級組)、全國身心障礙運動會

5

4

3

3

2

2

1

1

參加全國聯賽(限甲組)

5

4

3

3

2

2

1

1

  1. 指導選手參加運動競賽成績換算表(最高 25 分,以近 20 年成績為限,自 85 年 3 月 14 日起至 105 年 3 月 13 日止):

      名次

 層級 

1

2

3

4

5

6

7

8

指導奧運會

20

17

12

5

4

3

2

1

指導亞洲運動會

15

8

6

5

4

3

2

1

指導世界盃、亞洲盃、東亞運動會

10

5

4

3

2

1

 

 

指導各身障奧林匹克運動會

8

5

4

3

2

1

 

 

指導全國運動會

6

5

4

3

2

1

 

 

指導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全國身心障礙運動會

5

4

3

2

1

 

 

 

指導國際各級單項分齡錦標賽

4

3

2

1

 

 

 

 

指導全國中小學各級聯賽最優級組

4

3

2

1

 

 

 

 

指導全國單項錦標賽

3

2

1

 

 

 

 

 

指導本縣縣運

3

2

1

 

 

 

 

 

指導本縣縣級單項錦標賽

2

1

 

 

 

 

 

 

指導本縣中小運

2

1

 

 

 

 

 

 

  1. 特別加分項目為設籍屏東縣連續年數,自 105年 3 月 13 日往前推算,設籍屏東縣滿 1 年加 1 分,連續 2 年則加 2 分,以此推算。期間如有中斷,則採計至中斷日止。並請檢附戶籍謄本正本。
  2. 參加或指導同一賽會,同一競賽項目但不同組別均可分開採計。
  3. 各類比賽如有分級組,以指導最優級組為限。
  4. 參加比賽之積分以報考本甄試該項目之賽會獎狀採計(需附獎狀正本佐證,影本留存備查)
  5. 指導參賽積分以敘獎令或指導學生獎狀採計,須為報考本甄試之項目,且不得以大會職員或組織編制等文件佐證。
  6. 積分認證相關證明文件遺失者,由原主()辦單位出具公函證明。
  7. 主辦單位依本簡章第五條第六項所列各項應附證明文件辦理現場審查,必要時並得函請發證單位澄清釋疑。

(二)

  1. 複試時間、地點訂於 105年 3 月 16 日(星期三)假崇蘭國小舉行, 13:10前完成報到,逾時未報到者視同放棄。考試時間為當日下午 1 時 30 分起至下午 5 時 30 分止
  2. 複試成績占總成績 60%(滿分 100 分)
  3. 口試評分原則:

(1) 以運動指導理念、專業及專門學科知能、曾經服務績效及未來抱負、表達能力、儀表態度等項評定。

(2) 評分內容包括運動指導理念績效目標行政配合度及服務熱誠。

(一)本甄試各項目依主聘學校正取 1名,惟總分70,得

應試者同分時,依下列順序優先錄

1表現積分、口試成績之高低依錄取

2條件均相同時,則由主辦單位決定之

  • 甄試成績複

(一)錄取名單公:於105 年321期一)下午 24時前,公告於屏東縣政府教育處及大同高中電子公告欄,成績單及錄取通知,另以雙掛號寄達。

(二):請於 105年 3 月 25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至 11 時,填具成績複查申請表(附件 8)親至屏東縣大同高中申請複查。

  • 甄試 

(一)地點:屏東縣政府教育處體育保健科。

(二)正取持國民身分證關學歷證件正本、健康檢查文件及錄取通知正本,於 105 年 4 月 1 日上午 9 時前報到,並辦理分發作業,否則視同棄權。

(三)分發之約僱運動教練如有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所稱不適任情事,應予解僱並檢附相關資料報府核備。

  • 其他注意事項:

(一)錄取人員為約僱缺,其待遇以約僱人員敘薪,非屬依據「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所聘任之學校專任運動教練;本府並得依據實際需求調整工作場域及內容;其餘服勤、職責、解僱、停職、不續僱、申訴、考核、獎懲等相關事項,悉依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二)本案錄取人員自報到日起開始進用及敘薪,依議會審定之年度預算由本府每半年 1簽,本次甄選簽約日期至 105年 6 月 30 日止,爾後依訓練績效辦理續約事宜。

(三) 約僱運動教練待遇如下:

1取得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或教育部體育署初級教練證,或高中職或大專體育運動休閒相關科系以上畢業者,以薪點 220進用。

2、取得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或教育部體育署中級教練證者,以薪點 250進用。

3、取得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或教育部體育署高級教練證以上者,以薪點 280進用。

  • 害或素,上述日更時,公告於屏東縣政府教育處及大同高中電子公告欄
  • 章報經屏東縣府核可實施,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辦理,如有補充事項,公告於屏東縣政府教育處及大同高中電子公告欄。

(一)方式屏東縣體育保健科(08)7320415轉 3653,王諄瑾科員

(二)聯絡即日起至 105年 3月 11(星期五)上班日,自上午 8時至 12 時,下午 1 時 30 分至 5 時 30 分

  • 申訴

屏東縣

:::

即時空品測站資訊看板

溫度分布圖

災害示警

 

教育宣導

體育教學資源

行政宣導

教師登入

成語字典

   ㄍㄨ ˇ ㄗㄨㄛ ˋ ㄑㄧ ˋ
意指作戰時擊第一通鼓,戰士們最能鼓足勇氣。後比喻做事時要趁著剛開始時的勇氣去做才容易成功。與「打鐵趁熱、一氣呵成」相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