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本市 105 年度「中小學與公(私)立幼兒園優良教育專業人員暨師鐸獎」遴選要點消極條件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本局 105 年 2 月 19 日桃教終字第 1050011134 號函續辦。 |
二、 | 為提振教師服務士氣,激發教師服務熱忱,旨揭遴選要點第柒條推薦條件第三項第 7 款修正為:「曾受刑事、懲戒處分或最近 5 年內平時考核申誡以上處分」後附註「惟刑事案件若核處分無違反師道精神之情形,學校仍得考量個案情形評估推薦,並另敘明理由報局」。請各校本權責評估推薦。 |
三、 | 修正「桃園市 105 年度中小學與公(私)立幼兒園優良教育專業人員暨師鐸獎」請至本局終身學習科下載區下載(網址: http://163.30.76.50/web_05.php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