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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公告 | 2016-04-07 | 點閱數: 401
一、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5 年 3 月 28 日總處給字第 1050036630 號書函副本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影本 1 份。
二、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就亡故退休人員停發之三節慰問金及年終慰問金可否由其遺族申請補發並繼承領受說明如下:
(一) 三節慰問金部分:查行政院 89 年 11 月 30 日台 89 人政給字第 211191 號函規定略以,退休(職)人員退休(職)時年滿 60 歲或任職滿 25 年且年滿 55 歲者,或未具工作能力者始予以照護。惟各機關依原退休人員照護事項規定已列為照護對象者,仍得依原規定辦理。另退休人員出國者,如在國內設有戶籍,得發給三節慰問金。復查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以下簡稱原人事局) 94 年 7 月 6 日局給字第 0940020162 號書函規定略以,所稱「國內設有戶籍」,係指在國內戶籍狀況仍為現戶者,故亡故退休人員如為遷出登記,無法發給三節慰問金。
(二) 年終慰問金部分:查「退休(伍)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發給辦法」第 2 條規定略以,年終慰問金發給對象,係指按月支(兼)領退休金在新臺幣(以下同) 2 萬元【按:行政院 103 年 8 月 21 日及 104 年 5 月 27 日公告 103 年度及 104 年度月退休金(俸)基準數額為 2 萬 5 仟元】以下之各級政府退休(伍)人員。因此,亡故退休人員月退休金如得補發,自得依上開規定補發年終慰問金,並參照原人事局 94 年 1 月 19 日局給字第 0940000644 號函規定,按其該年度實際支領月退休金之月數比例發給。另年終慰問金繼承部分,依法務部 89 年 3 月 31 日法 89 律字第 009768 號函釋略以,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於支領年終慰問金前病故,其已可支領而尚未支領之年終慰問金,屬遺產之一部分,其遺族支領之發給順序及範圍應依民法繼承編及相關法律等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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ㄇㄛ ˊ ㄉㄧㄥ ˇ ㄈㄤ ˇ ㄓㄨㄥ ˇ
摩,磨損;放,至;踵,腳跟。句意:從頭到腳都磨破皮。形容一個人具有熱心救世的熱誠,為了眾人奔波勞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