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有關銓敘部函送 105 年 3 月 4 日召開之「公務人員退撫給與設立專戶直撥入帳配套措施」研商會議紀錄,請依說明事項,配合辦理公(政)務人員退撫給與發放事宜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5 年 3 月 29 日部退三字第 1054086866 號函辦理。 |
二、 | 查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16 條第 3 項規定,月退休金自退休生效日起發給;同法施行細則第 31 條第 3 項規定,月退休金之發給,除第一次月退休金外,其後每 6 個月定期發給 1 次(發給時間: 1 月 16 日及 7 月 16 日);同法第 18 條第 6 項規定,月撫慰金自退休人員死亡時之次一個定期起發給,其後各期依同法施行細則第 40 條規定,比照月退休金規定發給。次查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第 28 條第 2 項規定,年撫卹金於每年 7 月 16 日發給。再查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 10 條、第 13 條及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施行細則第 22 條及第 27 條分別規定各期月退職酬勞金及月撫慰金於 1 月 16 日及 7 月 16 日發給。故公(政)務人員退休(職)金或其遺族撫慰金、撫卹金之發給,應照上述法定發給時間辦理。 |
三、 | 惟前開退撫給與(含資遣給與)發給日遇例假日時,基於依法行政並避免各領受人領受退撫給與時間不同而衍生權益問題,仍應於當日發給,請轉知所屬公(政)務退休(職)人員及其遺族,並通知退撫給與轉存之金融機構調整系統設定,以利如期發放;若因金融機構作業未能配合於當日發給時,參照民法第 122 條規定,統一規範於例假日後第一個上班日發給。至以現金或支票支領者,若各機關因作業流程無法於例假日當日發給者,比照上開作業方式,延後於例假日後第一個上班日發給。 |
四、 | 另公(政)務人員退撫及資遣給與規劃設立專戶保障制度部分,銓敘部將俟公(政)務人員退撫法律完成修正發布並施行後,再配合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