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教育部 105 年 6 月 24 日臺教人(四)字第 1050079886 號函副本辦理。
二、 依該部解釋意旨,公立學校退休教育人員再任地方政府或行政機關「全額」出資成立之果菜市場公司職務,再任職務按月支給之工作報酬達新臺幣 32,160 元,應停止領受月退休金及公保養老優惠存款利息權利;至公立學校退休教育人員再任政府原始捐助(贈)或捐助(贈)經費累計達法院登記財產總額 20%以上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或政府暨其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 20%以上事業職務之支薪,其再任月薪應即依該職務薪資標準減去其「所支領月退休金加上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利息合計數額或一次退休金加上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儲蓄存款利息合計數額」後之差額支給,但依法令停支月退休金及優惠存款利息者,不在此限。
三、 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