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image 270
:::
公告 訪客 - 教務 | 2016-08-30 | 點閱數: 507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市立高級中學及公私立國民中小學軍公教遺族及傷殘榮軍子女就學費用優待要點辦理。
二、本學期申請期限自開學後至 105 年 9 月 29 日止,請各校於開學當週公告受理前開要點第二至三點就學費用優待事項,並利用適當場合加強宣導本就學費用優待措施,以維護學生權益。
三、新申請者(含新生、轉學生)請依上開要點第五點規定,檢具申請書(如附表一)及有效證件等,函報本府核定公費待遇後,再依本文說明四辦理請款事宜。
五、本學期就學費用優待標準補充說明如下:
(一)書籍費:全公費者每學期 800 元,半公費者應減半為 400 元。
(二)制服費:於本學期一次請領,全公費者 1,500 元,半公費者 750 元。
(三)主食費、副食費:原核准有案者,本學期核給月份從 7 月至明年 1 月止(計 7 個月),新核准者從 9 月至明年 1 月止(計 5 個月)。
六、另上開要點第八點規定略以:「…軍人遺族子女就學,須持有聯合勤務總司令部留守業務署未領眷補證明書,始可發給主食米…」;經查八十四年七月以後軍職人員不再發給軍眷實物代金,爰此,申請人檢具撫卹令核發日期為八十四年七月以後者,無須持有聯合勤務總司令部留守業務署未領眷補證明,即可申請就學優待事宜。請各校確認申請人申請就學費用優待應檢具之文件,以維護學生權益。
 

:::

即時空品測站資訊看板

溫度分布圖

災害示警

 

教育宣導

體育教學資源

行政宣導

教師登入

成語字典

ㄎㄨㄥ    ㄒㄩㄝ ˋ ㄌㄞ ˊ ㄈㄥ   
比喻事出有因,流言乘隙而入;或比喻憑空捏造不實的傳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