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105 年度菸害防制工作計畫及本府衛生局 105 年 9 月 12 日桃衛健字第 1050073943 號函辦理。 二、請運用所屬網頁、電子看板、跑馬燈或公布欄等資源協助刊登菸害防制宣導標語:「本市公園為禁止吸菸場所,吸菸者可處 2,000 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罰鍰,桃園市政府關心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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