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 105 年 12 月 30 日臺教授國字第 1050150895 號函轉衛生福利部 105 年 12 月 19 日衛部護字第 1051462488 號函辦理。
二、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43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兒童及少年不得為下列行為:...三、觀看、閱覽、收聽或使用有害其身心健康之暴力、血腥、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為前項各款行為。任何人均不得供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物質、物品予兒童及少年。任何人均不得對兒童及少年散布或播送第一項第三款之內容或物品。」,另同法第 91 條依違反規定情形定有相關罰則,合先敘明。
三、畢業旅行為各校年度例行活動,請勿於學生畢業旅行乘坐遊覽車車程期間播放有害其身心健康之視聽訊息,以維護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
四、檢送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法規(節錄)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