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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公文轉達 | 2017-02-09 | 點閱數: 394

說明:
一、依據本局 105 年 12 月 30 日召開本市 105 學年度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第 7 次審議會決議事項辦理。
二、本市 106 學年度辦理「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申辦作業時程自 106 年 4 月 23 日至 4 月 30 日止,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國民中小學教育階段:
1、個人申請案:由學生法定代理人檢具相關申請文件向學生設籍學校提出申請。
2、團體申請案:由參加學生之法定代理人,以團體成員設籍本市占最多數者,檢具相關申請文件共同向本局提出申請。

(二)高級中等教育階段:
1、無申請合作學校:
(1)個人申請案:由學生法定代理人檢具相關申請文件送交至本市平興國小提出申請。
(2)團體申請案:由參加學生之法定代理人,以團體成員設籍本市占最多數者,檢具相關申請文件共同向本局提出申請。
2、有申請合作學校(具學籍者):
(1)高中階段申請計畫書,請依附件格式撰寫。
(2)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擬同時取得高級中等學校學籍者,應依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之規定入學,並由其法定代理人就課程與教學之實施、成績之評量、校內活動之參與、學雜費之收取及其他有關實驗教育之事項,與該學校擬訂合作計畫,報主管機關許可後進行合作。「學校合作計畫書」(須學校同意、核章)撰寫格式說明如下:

甲、擬與本市市立高中擬訂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合作計畫之學生,應與各該學校擬訂合作計畫(本市合作計畫格式如附件 1),報本市審議會決議通過後進行合作。

乙、擬與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擬訂合作計畫之學生,應經本市審議會許可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再與各該學校擬訂合作計畫(教育部合作計畫格式如附件 2),續由該校函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許可後進行合作。

三、另前經審議會通過核定實施期程為跨 2 學年度以上之個人或團體申請者,申請人仍應逐年繳交該學年度課程細部計畫提送審議會。
四、申請案彙整: 106 年 5 月 7 日前各設籍學校進行上開申請案資料檢核、通知補件作業後,轉送至本市平興國小(輔導室)彙整,俾利轉陳「本市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會」審議。

五、本案相關文件亦可逕至本局網站(http://www.tyc.edu.tw/)重要訊息公告或本市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網站( http://st.psees.tyc.edu.tw/~nsbee/)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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