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桃園縣政府 103 年 6 月 17 日府人給字第 1030139156 號函辦理。
二、請欲申請於 104 年度退休同仁務請審慎考量後再行辦理登記,另對於任職 25 年、未滿 55 歲申請自願退休人員,由於正值經驗豐富、思想成熟階段且體能狀況良好,請同仁繼續留任奉獻人力,增進國家福祉。
三、請欲申請於 104 年度退休同仁先詳閱各附表之填表說明後,再依說明事項填報。
(一)屆齡退休調查表(表一):
請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16 條及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 4 條施行細則規定辦理,如選擇 105 年度退休者,請於備註欄註明並簽章確認。
(二)符合自願退休調查表:
1.教育人員任職滿 25 年,年滿 55 歲自願退休調查表(表二):
請選定退休日期並簽章確認;如選擇 105 年度退休或自願放棄申請者,請於備註欄註明並簽章確認。
2.罹患重病符合自願退休要件調查表(表三):
請先檢附全民健保重大傷病證明、身心障礙手冊(極重度或重度等級者)或公保殘廢給付通知書(全殘廢或半殘廢)等影本。
3.符合自願退休要件調查表(表四):
非屬於前二款人員,一律列為本表。
為兼顧本縣各級學校學生之學習、受教權及校務正常運作等,校長及教師申請退休生效日應以 104 年 8 月 1 日為原則。【配合 100 年修正施行之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11 條第 5 項規定略以,公務人員欲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其年資與年齡之合計數須達附表所定指標數( 79 )以上,且年滿 50 歲】
(三)不適任現職公教人員調查表(表六):
申請資遣人員,需符合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7 條或教師法第 14 條、第 15 條之規定辦理。
四、請本校同仁於 103 年 6 月 25 日下班前至人事室提出申請,逾時恕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