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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公告 | 2017-02-21 | 點閱數: 457

一、查教師待遇條例(以下簡稱待遇條例)業經行政院 104 年 12 月 25 日院授人給字第 10400539021 號令定自 104 年 12 月 27 日施行,本部並依該條例第 9 條第 4 項規定於 105 年 12 月 13 日訂定發布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以下簡稱提敘辦法)。茲依提敘辦法第 4 條規定,公立學校教師職前曾任各類專案計畫項下研究人員年資之採認,係以任職期間為準,爰將旨揭 93 年 6 月 21 日令予以廢止;另,後備軍人轉任公
立學校教師,採計軍職年資提敘薪級時,其等級相當之對照,依提敘辦法附表「各類人員與教師等級相當年資採計提敘薪級對照表」辦理,爰將旨揭 94 年 12 月 14 日令予以廢止。

二、復依司法院釋字第 707 號解釋,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部分之規定,業失其效力;又公立大專校院校師職前年資之採計及薪給起支等事項,業明定於待遇條例,爰將旨揭 94 年 1 月 11 日令予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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ㄇㄛ ˊ ㄌㄥ ˊ ㄌㄧㄤ ˇ ㄎㄜ ˇ
摸物稜角兩端,摸那一端都可以。比喻處理事情的態度含混,不表示明確的意見或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