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立中小學教師給假期間或停聘之職務加給支給基準」,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 106 年 2 月 13 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60004620B 號令訂定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附件)1 份,請查照。
說明:依據教育部 106 年 2 月 13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60004620C 號函辦理。
本案有關教育部訂定「公立中小學教師給假期間或停聘之職務加給支給基準」,自 106 年 2 月 1 日生效;其中教師兼任導師或擔任特殊教育者,事假及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合計超過七日部分,不發給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加給。教師兼任導師或擔任特殊教育者給假期間,由執行該職務之代理人,自實際代理之日起支給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加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