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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教務 | 2017-03-03 | 點閱數: 383

說明:
一、依據本市「桃園市體育優秀學生獎學金及學雜費發給要點」辦理。
二、本案獎學金及學雜費採窗口式「現場」收件審核,請各單位於規定時間內派員親自送件,郵寄、逾期或個人送件不予受理。
三、申請時間及地點: 106 年 4 月 11 日(星期二),上午 9 時 30 分至下午 3 時 30 分,桃園市政府家庭教育中心 2 樓會議室(地址:桃園市桃園區莒光街 1 號)。
四、申請方式:本市各公私立國小、國中及高中(職)學生由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五、申請文件:
(一)申請名冊正本,一個申請單位一份,務必核章完畢,並依申請人名單依序編碼造冊。
(二)申請書正本:一個申請人一份,務必核章完畢;相關證明文件請依序排列整齊,請勿裝訂。
(三)戶籍謄本正本,申請時間應為 106 年 3 月 1 日以後,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欄均不得省略;另就讀本市國中及國小之學生,由學校自行審核,免附戶籍謄本。

(四)在學證明正本或學生證影本:在學證明申請日期應為 106 年 3 月 1 日以後,應有權責單位(教務處戳章)及註冊組長(或相關負責人員)核章;學生證影本應有當學期註冊章並須加蓋「核與正本相符」、教務處戳章及註冊組長(或相關負責人員)核章,另大專院校可免經註冊組長核章

(五)105 學年度上學期學業成績證明:正本或影本均可,正本審核完畢不予歸還,影本須加蓋「與正本相符」及教務處戳章及承辦人核章。
(六)獎狀或運動競賽成績證明書:正本或影本均可,正本審核完畢不予歸還,影本須加蓋「核與正本相符」並經申請單位或本市單項委員會負責人核章。
(七)秩序冊:正本或影本均可,正本審核完畢不予歸還,影本需有封面、競賽規程、隊職員名單(請先圈註)、參加隊數(請先註記縣市數)、賽程等足資證明選手符合資格之資料。
六、注意事項:
(一)本(105)學年度之申請採計 104 年 11 月 1 日至 105 年 10 月 31 日之體育競賽成績,申請時設籍本市滿一年以上且現仍在籍並具正式學籍之學生,仍接受專長項目訓練。
(二)獎學金金額以申請人獲得名次當時所具學籍為基準(請務必告知申請學生及家長)。
(三)申請人員為大專院校以上及就讀非桃園市學校之學生請先加附清楚可辨識之個人金融帳戶影本。
(四)符合下列之一者,不得再申請本案獎學金及學雜費:
1、領有教育部體育署運動發展基金辦理運動選手輔導照顧作業要點之績優運動選手補助金。
2、符合「桃園市績優運動選手培訓補助金發給要點」並領有全國運動會、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之選手培訓補助金者。
(五)為俾利審查作業順利,請各承辦人於 106 年 4 月 6 日前,將獎學金及學雜費申請名冊之電子檔傳送至 065172@ms.tyc.edu.tw(檔名:○○國小、國中、高中、委員會)。
(六)本案相關審查文件詳如附件,或至本局體育保健科網站-最新消息下載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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ㄋㄧㄡ ˊ ㄐㄧㄠ ˇ ㄍㄨㄚ ˋ ㄕㄨ   
掛書於牛角,且行且讀。形容勤苦向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