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師倘於 106 學年度擬轉任校內其他教育階段或任教類科(如普通班教師轉任特教班教師或特教班教師轉任普通班教師)者,請於 106 年 5 月 5 日前專案報局並備妥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紀錄(請敘明 105 及 106 學年度之普通班或特教班班級數、教師員額編制數、正式教師數及實缺數等)、教師欲轉任教育階段或任教類科之合格教師證等相關資料,逾期概不受理。 二、另本案申請教師如係甄選簡章規範轉任各類教師前應有服務年限或公費合格教師者,各校應先行確認已無服務義務限制後再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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