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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公告 | 2017-05-02 | 點閱數: 400

一、依據教育部 106 年 4 月 21 日臺教人(四)字第 1060037689 號函並檢附來函影本 1 份供參。

二、查 105 年 6 月 10 日施行之退休條例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曾依本條例或其他法令辦理退休(職、伍)、資遣、離(免)職退費或相當退休(職、伍)金、資遣給與、離(免)職退費之年資結算給與之公務人員、公立學校教育人員、政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民選首長及中華民國 85 年 2 月 1 日以後轉任之軍職人員與其他公職人員,於再任或轉任學校教職員,並依本條例或其他法令重行退休、資遣之年資,連同以前由政府編列預算支付退休(職、伍)金、資遣給與、離(免)職退費或辦理年資結算給與之年資合併計算,以不超過第 5 條第 2 項、第 3 項及第 21 條之 1 第 1 項所定最高採計年資為限。」。

三、上開退休條例第 14 條第 2 項係參照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17 條第 2 項規定訂定,所稱「其他公職人員」之範圍於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指曾任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國軍聘用及雇用人員管理作業要點進用,或依各主管機關所訂單行規章聘(僱)用之人員。

四、又查銓敘部 106 年 3 月 23 日部退三字第 1064205400 號函略以,曾支領過相當退休、資遣或離職給與者(包含公立學校教育人員、公務人員、政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民選首長等)如再任公務人員,以及 84 年 7 月 1 日以後才由軍職人員或軍聘、約聘僱等其他公職人員轉任公務人員者,則其再(轉)任公務人員並重行退休或資遣的年資,必須連同以前由國家(政府)編列預算支付退休(職、伍)金、資遣給與、離(免)職退費或辦理年資結算給與之年資合併計算,以不超過退休法第 9 條及第 29 條所定最高採計年資為限。

五、基於新修正之退休條例第 14 條第 2 項與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17 條第 2 項規定內涵一致,應作相同之處理,本案公立學校教職員於 85 年 1 月 31 日前,曾任退休條例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之其他公職人員年資,且已於 85 年 1 月 31 日前已再任或轉任公立學校教職員並依該條例辦理退休時,其該段已領取退離給與之其他公職人員年資,無需與教職員年資合併計算並受退休年資採計上限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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ㄑㄧㄢ ˊ ㄐㄩ ˋ ㄏㄡ ˋ ㄍㄨㄥ   
倨,傲慢;先前態度傲慢,後又轉為恭敬。用以譏笑勢利的人前後態度不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