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image 270
:::
重要 人事主任 - 人事公告 | 2014-08-15 | 點閱數: 765
主旨: 有關學校教職員申請留職停薪人員得否於復職同日辦理退休生效疑義一案,請 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 103 年 8 月 12 日臺教人(四)字第 1030113295 號函辦理。
二、 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 2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2 條規定,學校教職員辦理退休以現職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人員為原則。復依教師請假規則第 5 條第 1 項、第 6 條第 2 項及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5 條、第 6 條規定略以,因疾病或因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以致傷病,必須休養或治療而辦理留職停薪之人員,其於留職停薪期間病癒者,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向原服務學校申請復職。但為辦理退休或資遣者,得免附病癒證明隨時服務學校申請復職,並於復職當日退休。
三、 查銓敘部 88 年 7 月 15 日(88)台特三字第 1768037 號函規定:「停職公務人員成殘確定或因病無法治療者均應辦理復職,並辦理退休或資遣,因其復職與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6 條規定復職上班之目的不同,可免繳病癒之相關證明,惟應以復職之日同時辦理退休或資遣者為限」(註:因病停職用語現稱因病留職停薪)。
四、 次查教育部 91 年 7 月 1 日台(91)人(三)字第 91093758 號書函規定:「…銓敘部 88 年 7 月 15 日(88)台特三字第 1768037 號函略以,『停職公務人員成殘確定或因病無法治療者均應辦理復職,並辦理退休或資遣,…惟應以復職之日同時辦理退休或資遣者為限。』…以學校教職員退撫規定向係比照公務人員作法,且退休條例第 2 條明文規定:『…學校教職員,係指各級公立學校現職專任教職員,依照規定資格任用,經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案者。』準此,學校教職員在留職停薪期間,依教育部 63 年 7 月 19 日台(63)人字第 18674 號函釋規定,尚不得辦理退休;惟如於復聘之後,屬各級公立學校現職專任教職員,即為退休條例適用對象。是以,學校教職員留職停薪於復聘之日得同時辦理退休。
五、 有關上開教育部 91 年 7 月 1 日書函中「學校教職員留職停薪於復聘之日得同時辦理退休」之規定,補充說明如下:
(一) 因病留職停薪人員得於復聘當日辦理退休之規範意旨,係以是類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仍具學校教職員身分,是為適度保障其退休權益,爰從寬同意因病留職停薪人員得於辦理復職之當日退休。
(二) 至於學校教職員因育嬰、侍親、進修及其他情事辦理留職停薪者,基於退休條例第 2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2 條所定現職專任有給之限制規定,則不適用上開復職當日退休生效之規定。
:::

即時空品測站資訊看板

溫度分布圖

災害示警

 

教育宣導

體育教學資源

行政宣導

教師登入

成語字典

ㄅㄧㄢ    ㄅㄧ ˋ ㄖㄨ ˋ ㄌㄧ ˇ
鞭,鞭策;辟,透徹。鞭策剖析到最深層,指做學問自我督策,深入精微研究。後多以之形容言辭或文章說理深刻、透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