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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公文轉達 | 2017-06-05 | 點閱數: 332

說明:
一、依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暨「桃園市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辦理。
二、查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 5 條第 1 項規定:「各級主管機關申評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由機關首長遴聘教師、教育學者、該地區教師組織代表、主管機關代表、社會公正人士擔任,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二;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申評會委員因故出缺時,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三、本(106)年度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委員出缺,依前揭規定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二。未免影響後續教師申訴業務之進行,並維護教師權益,請優先推薦「具法律專長」或「公正客觀」之未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俾利遴選。
四、推薦名單請填寫附件表格,並請於 106 年 6 月 20 日前函覆本局。若無推薦人選,則免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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ˇ ㄖㄨ ˊ ㄇㄨ ˋ ㄖㄢ ˇ
濡,沾染;耳朵常聽,眼睛常看。指無形中受到影響而被同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