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教師法第 27 條規範其說明段二摘略教師法第二十七條事項,說明段三則略以:「爰依上揭規定,禁止體罰納入教師聘約,須經政策面評估並與各界建立共識後研訂。」,合先敘明。 二、亦即,查教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略謂:「各級教師組織之基本任務如下:……二、與各級機關協議教師聘約及聘約準則……。」。 三、請各校訂定或更動教師聘約時,應與學校教師會協商之,以符合程序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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