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 年 12 月 5 日前,依本實施計畫所訂之評選指標,填報「自我評鑑表」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函送本局辦理初選(審)作業。
獲獎個人及單位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公開表揚,將其優良事蹟上網公告,並頒發獎座及獎狀。
獲獎個人及單位於 3 年內不得再行申請。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將實地訪察各獎項獲獎個人及單位,如有申請、受推薦事蹟不實經查證屬實者,撤銷其得獎資格,並追繳原頒發之獎座及獎狀。
實施計畫及自我評鑑表請至本局終身學習科網頁最新消息下載( http://163.30.76.50/web_05.ph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