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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導主任 - 公文轉達 | 2018-07-16 | 點閱數: 380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鑑定工作作業要點暨忠貞國小 107 年 5 月 17 日忠小輔字第 1070003397 號函陳報本市 107 學年度國民中小學藝術才能音樂(國樂)班鑑定小組第四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二、本市 108 學年度國民中小學藝術才能音樂(國樂)班鑑定考科及計分比例調整如下:
(一)國中:專長樂器佔 70%(自選曲 50%、指定曲 10%、音階 10%)、聽寫 10%、樂理 10%、視唱 10%。
(二)國小:專長樂器(70%)、視唱(15%)、聽音(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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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達到;只見塵土飛揚而無法再趕上,指遠遠落於人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