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觀音區崙坪國民小學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代理教師甄選
桃園市觀音區崙坪國民小學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代理教師甄選簡章
一、依據
(一)教師法及其施行細則。
(二)師資培育法及其施行細則。
(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其施行細則。
(四)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校長暨教師資格標準。
(五)教育部訂定「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六)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
(七)本校104年1月28日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
二、招聘類別及缺額
類別 |
性質 |
名額 |
任教職務 |
聘期 |
國小一般代理教師 |
實缺 |
1 |
導師 |
104年2月24日起至104年7月2日止 |
1.本次招聘教師在學期中離職時,則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2.另依序擇優備取若干名,備取資格保留至104年2月5日(星期四)止。 3.代理教師甄選聘期原則上為104年2月24日起聘至104年7月2日(開學後聘任之聘期以實際報到之日起聘,另佔留職停薪缺者,若留職停薪人員提前復職,該代理教師應無條件解聘)。 |
三、報名資格
(一)報考人員應具備左列基本條件:
(二)報考人員資格:
「依教育部『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 3條第 3項第 1 款「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之資格」。」
四、報名資料
(一)代理教師甄選報名表及准考證(請以正楷詳填各欄,另所有任教職經歷均應填寫)。(如附件)(本人兩吋半身脫帽正面照片一張,貼於報名表)。
(二)繳驗證件:證件正本驗迄發還,影印1份裝訂成冊(影本須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並加蓋應
考人私章;報名前須自行影印且裝訂成冊),僅送影印本概不受理。
五、報名相關事項
報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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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親自報名(親自攜帶有關證件正本及影本),通訊或委託報名均不予受理。 |
報名地點及
聯絡電話 |
桃園市觀音區崙坪國民小學人事室(校址:桃園市觀音區崙坪村297-1號) 03-4981286 #71 |
報名費 |
免費 |
六、甄選試務相關事項及日程表
事項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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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章公告時間及 地點 |
104年1月28日(星期三)8時至104年2月2日(星期一)16時止 本校網站:https://www.lpes.tyc.edu.tw 桃園縣教師甄選公告服務網站:http://t-job.cges.tyc.edu.tw/ 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選聘網:http://tsn.moe.edu.tw/inde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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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日期及 聯絡電話 |
104年2月3日(星期二)9時至12時止(逾時不予受理) 03-4981286 #71 報名相關事項請詳見簡章第八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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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選日期及 相關時間 |
甄試日期:104年2月4日(星期三) |
甄選時間本校得視報名人數多寡調整之 |
報到時間:8時30分至8時50分 (逾時20分鐘以上者以棄權論,不得要求入場應試) 報到地點:本校人事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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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試時間:9時開始 甄試地點:當天本校人事室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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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績公告日期 |
104年2月4日(星期三)18時前公告(網路公告,如簡章公告網站) 公告正取、備取名單 應試者請自行上網查詢,不得以未收到通知單為由提出異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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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績複查時間 |
104年2月5日(星期四)上午10時前,親自或委託他人(需持委託書、受委託人及委託人國民身分證)持身分證及准考證向本校人事室申請,複查結果當日發還複查申請單,複查費「免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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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到聘任 |
正取人員:於 104年2月5日(星期四)10時至12時至本校人事室辦理報到,未依限報到者,取消錄取資格,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備取人員:俟接獲電話通知,向本校人事室辦理報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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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交體檢表 |
錄取人員須於104年2月24日(星期二)前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含最近3個月內胸部X光透視)。 如體檢不合格或患有傳染病防治條例相關規定,或其他妨害教學之傳染病及未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合格者,予以註銷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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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之因素,而導致報名、甄選日程需更改,將公佈於本校門口及本校網站https://www.lpes.tyc.edu.tw |
七、甄選方式及成績計算
方式 |
成績比例 |
甄選時間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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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教 |
60% |
15分鐘 |
1.試教版本如下: 三年級學習領域中,任選一單元。 2.參與應試者均須具備教學活動設計一式3份。(為完整1節課之內容) 3.評選標準為教學活動設計、教學要領及過程流暢性、教學媒體運用、時間掌握及其他等。 4.凡屆時由試務人員唱名3次未到者,以棄權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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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試 |
40% |
10分鐘 |
1.以教育理念、教學實務及有關教育相關知能為等為主,並含表達能力、儀容舉止。 2.凡屆時由試務人員唱名3次未到者,以棄權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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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成績未達錄取標準70分者,不予錄取 口試或試教如有一科分數未達70分者不予錄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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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績計算=試教(60%)+口試(40%) 二人以上同分者,依試教、口試等項先後之成績高低順序錄取 |
八、附則:
(一)經甄試錄取之代理教師,若發現資格不符,或證件有偽造、變造情事,或到職後無法辦理核薪者,均應無條件自到職日起自動解職,應考人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及異議,並應放棄先訴抗辯權。若涉及刑責,由應徵者自行負責。
(二)代理教師錄取並報到後,不得再至他校應聘。
(三)一般代理教師公開甄選倘為開學後聘任者,聘期則以實際報到之日起聘,相關權利及義務(如聘書發放、服務年資計算等)依相關法規核實辦理。
(四)申訴專線: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國小教育科 電話:03-3322101轉7415至7420 傳真:03-3358254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特殊教育科 電話:03-3322101轉7580至7583 傳真:03-3318446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幼兒教育科 電話:03-3322101轉7584至7588 傳真:03-3395263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政風室 電話:03-3322101轉7570 傳真:03-3320515
九、本簡章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經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並於甄選作業辦理完畢後函報縣政府備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與本校教評會決議事項辦理之。
【附錄一】教師法(節錄)
第十四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
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
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四、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附錄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節錄)
第卅一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第卅三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己屆應即退休年齡
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附錄三】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節錄)
第三條 中小學聘任兼任教師,應由校長就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聘任之。
中小學藝術才能班因課程安排需要聘任兼任教師,得由校長就校外具藝術專長者聘任之,不受前項規定資格之限制。
中小學聘任三個月以上之代課、代理教師,應依下列資格之順序公開徵選,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一、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
二、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三、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大學以上畢業者。
前項甄選作業辦理完畢後,須檢附甄選簡章、錄取名單及相關會議紀錄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中小學聘任未滿三個月之代課或代理教師,得免公開甄選及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程序,由校長就符合第三項規定資格者聘任之。
【附錄四】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節錄)
第廿一條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 (構) 人員及組織政黨;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二十年,不得擔任情報機關 (構) 人員,或國防機關 (構) 之下列人員:
一、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
二、義務役軍官及士官。
三、文職、教職及國軍聘雇人員。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得依法令規定擔任大學教職、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或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不受前項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之限制。
前項人員,不得擔任涉及國家安全或機密科技研究之職務。
【附件】桃園市觀音區崙坪國民小學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代理教師甄選報名表
編號: 報名日期: 年 月 日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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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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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年月日 |
民國 年 月 日 |
身份證 字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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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遞區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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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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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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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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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歷 |
畢業學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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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系 組別 |
系 組 |
畢業 年月 |
年 月 |
證書字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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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 學程 |
畢(結)業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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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喻父母養育恩情的深重,兒女竭盡心力亦難以回報。(寸草,一寸長的小草,指兒女;春暉,春天溫暖的陽光,指父母對兒女細心的呵護與教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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