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桃園市國民教育階段藝術才能班鑑定工作作業要點暨中興國中 108 年 4 月 22 日興國輔字第 1080003029 號函陳報本市 108 學年度國民中小學藝術才能舞蹈班鑑定小組綜合研判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二、本市 109 學年度國民小學藝術才能舞蹈班鑑定考科及計分比例調整:原綜合測驗科目為「規定動作」(60%)、「節奏」(20%)及「舞蹈即興」(20%)共 3 科,調整測驗科目及計分比例為「規定動作」(60%)及「舞蹈即興」(40%)共 2 科,「節奏」納入以上科目內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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