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108 年 8 月 14 日桃交運字第 1080039424 號函辦理。 二、自 109 年 3 月 31 日起,請各校依「民用航空法」及「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規範條文已建置於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網站無人機專區(https://www.caa.gov.tw/article.aspx?a=188&lang=1),請自行下載參考使用。 三、檢附「民用航空法」及「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各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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