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 36 條及第 48 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分別於 104 年 6 月 10 日及 17 日修正公布,上開條文已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 7197 期及第 7198 期(總統府網站:http://www.president.gov.tw 公報系統)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銓敘部 104 年 6 月 25 日部退一字第 10439896291 號書函辦理。 |
二、 | 為使相關機關能及早因應公保法第 48 條有關擴大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年金適用對象相關修正之實施,本府前以 104 年 6 月 30 日府人給字第 1040152392 號函,請相關機關預作準備,諒達。 |
三、 | 本案 2 條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依公保法第 51 條規定,須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然考量公保法第 48 條之修正尚須配套研修公保法施行細則相關條文;承保機關(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教保險部,以下簡稱臺銀公保部)亦需配合修正相關申請書及實務作業。爰俟完備相關法制及實務作業後,銓敘部(法制部分)及臺銀公保部(實務作業部分)將分別通函各相關機關(構)學校,轉知被保險人提出申請;至於符合請領年金並依規定提出申請者,依公保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得自符合請領條件之日起補發給。值此作業期間,仍請各相關機關速依本府 104 年 6 月 30 日通函辦理相關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