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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資訊組長 - 學務 | 2015-07-20 | 點閱數: 371

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2條所定性霸凌之定義,係「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參照該條文立法過程資料,立法通過時並無性霸凌需「長期或重複」之要件(一般學術研究所述「持續」及「連續」之概念),爰遭受性霸凌之被害人僅受一次傷害,即有構成性霸凌之可能。請各級學校性平會於調查處理校園性霸凌事件時,確依前開定義處理,以避免遭性霸凌之被害人已受傷害,卻因不符「持續」及「連續」之概念而未能被認定為遭受性霸凌屬實(建議參照性平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2項規定,於事實認定時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學習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

四、並請學校於處理特教生涉及校園性別事件時,依據下列原則辦理:

()依性平法第23條、第24條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25條規定,學校於事件處理過程,採取必要之措施協助雙方當事人時,應將該措施列入該等特教生之個別化教育計畫(IEP)或個別化支持計畫(ISP),以協助特教學生學習及發展,維護其受教權益(依特殊教育法第28條及第30-1條)。

()於學校性平會組成調查小組時,應考量該等學生之障別及特質,邀請具備該相關特殊教育專業者參與調查小組,以利協助該等當事人釐清事件之真相,並研議符合該等當事人需要之教育處置措施或輔導協助事項。

()事件經通報後,如遇緊急案件需聯絡社政單位人員或員警處理時,學校聯繫之窗口應掌握時效,與社政單位人員保持聯繫,確認合作或分工事項,以積極提供學生必要之保護及協助(內政部102321日召開各直轄市縣()政府接獲身心障礙者與兒童及少年性侵害案件處理流程研商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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ㄑㄧㄢ ˊ ㄐㄩ ˋ ㄏㄡ ˋ ㄍㄨㄥ   
倨,傲慢;先前態度傲慢,後又轉為恭敬。用以譏笑勢利的人前後態度不一。